中传校医字〔2008〕268号
根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人口发〔2008〕12号)《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已婚学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
1.学生入学在登记表中,填写清楚婚育状况,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反馈给学校计生办,全程掌握在校学生婚育情况。
2.学校计生办应将学生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及时备案,在学生毕业时出具其办证及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将其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3.在校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期间,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办理休学手续。
4.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学生生育的,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为北京市常住户口,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夫妻生育的,可以在北京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校学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5.在校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6. 在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在校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在校学生生育子女,应按规定在怀孕前,首先在校医院网页上下载《在校学生生育申请表》,提出申请。本、专科生需经所在学院、学校学生工作处及教务处签署意见,研究生需经导师、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签署意见,怀孕后三个月内带上申请表、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双方婚育证明,在校学生原户籍地为外省市的,需同时提供原户籍地村(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校医院)办理《生育服务证》,最后去地区计生办审核盖章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1.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2.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高校集体户学生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3.夫妻双方为北京市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按北京市常住户口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生育服务证》。
4.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部队驻地或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
1.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2.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双方或一方的父母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选择在北京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3.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北京市常住户口(包括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北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北京市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4.女方为北京市现役军人,男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女方部队驻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女方为北京市高校集体户口,男方为现役军人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或转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5.凡已随高校学生在学校申报本市户口的新生儿,应在其父母毕业分配派遣时,将其户口随同其父母户口一并迁出高校。
四、本意见规定中“在校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暂存学校的人员。
五、本意见中的“常住户口”指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不包括现役军人、驻京办事处集体户口以及按规定限制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非高校集体户口”指在读,户口可以迁入而没有迁入高校的在校学生。
六、学校的学生管理机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学院)、党校办、人事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学校计生办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