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01浏览次数:13068


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等。

2.急性胸腹痛。

3.突发高热,及呼吸、血压、心率(律)及神志明显异常者。

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征象、流产、严重脱水及休克者。

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

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

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9.中毒、服毒、刎颈、自缢、淹溺、触电者。

10.急性尿闭。

11.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病情迅速恶化者。

12.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13.急性过敏性疾病。

14.其他经医师认为合乎急诊抢救条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