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校医字〔2008〕87号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女职工年满23周岁,男职工年满25周岁,属晚婚。男女双方均达到上述晚婚年龄的初婚登记者,晚婚假增加7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一方或双方再婚不享受晚婚待遇。
办理程序:本人携带男、女双方《结婚证》到校计生办开具休假证明,交本部门考勤员,报人事处办理。
二、采取节育措施的待遇
(一)短效节育措施(指用避孕药具)失败的(婚后未生育过,第一次做人工流产的),享受公费医疗报销,并补助营养费50元。休假按病假处理。
办理程序:①凭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先到校医院由主管院长确诊、签字后,再到校计生办开具营养补助通知单,凭通知单到财务处领取。②将医院休假证明交本部门考勤员,报人事处办理。
(二)凡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失败的,凭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休假证明进行休假,休假期间按正常上班对待,并补助营养费100元。
办理程序:按第二项第(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三)首次自愿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奖励200元。除按学校指定的医院规定的假期休假外,另加奖励假3天。休假期间按正常上班对待。如上环失败并再次上环,则再次给予同样奖励。放置宫内节育器后每年检查1次,凭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或在校医院检查的证明休息1天。
办理程序:按第二项第(一)条规定程序办理,并办理奖励假证明。
(四)自愿做绝育手术的育龄职工,凭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除按医院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按正常上班对待)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输精管结扎,除按学校指定医院规定的休假外,增加休假10天,学校给予营养补助500元。休假期间按正常上班对待。
2.单纯输卵管结扎,除学校指定医院规定的休假外,增加休假15天,学校发给营养补助费500元。休假期间按正常上班对待。
3.绝育后又怀孕的,人流手术后,除按学校指定医院规定的休假外,增加休假15天,学校发给营养补助费100元。休假期间按正常上班对待。
办理程序:按第二项第(三)条规定程序办理。
(五)绝经后取环的,凭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休假,休假期间按正常上班对待。
办理程序:凭医院诊断证明,先到校医院由妇产科大夫确诊、签字后,再到校计生办盖章,交本部门考勤员,报人事处办理。
三、晚育待遇
凡男女双方初婚,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可享受晚育待遇:
(一)有《生育服务证》的怀孕女职工,怀孕期间的身体检查按正常上班对待。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剖腹产)(出示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增加产假15天。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自女方产前休息开始算起。产假期间除岗位津贴、坐班费和伙补外,工资照发。
办理程序:①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女职工应在怀孕后3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②携带《户口本》、本人《工作证》;男、女双方《结婚证》;男、女双方婚育状况证明,到校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③女职工生育后,携带《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到校计生办开具休假证明,并将医院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交本部门考勤员,报人事处办理。
(二)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津贴)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办理程序:①领取奖励费的职工:携带男、女双方单位出具的未休奖励假证明,到校计生办开具奖励费通知单,然后到财务处办理领取手续;②休奖励假的女职工:携带《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证明》,到校计生办开具奖励假证明,交本部门考勤员,报人事处办理。
(三)晚婚怀孕8个月以后,居住地离单位较远,每天可工作7个小时至分娩为止。哺乳期1年以内,女职工每天给予1个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延长1小时。时间安排由本人与工作单位商定。
(四)女职工生育如遇寒暑假,自休产假之日起按日顺延。(指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不包括奖励假30天)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待遇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需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报女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程序:在女方户口管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经男、女双方单位及社区计生办盖章后,再到女方户口地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的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女职工生育后30天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可发给营养补助费50元。
办理程序:携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校计生办开具营养补助通知单,然后到财务处办理领取手续。
(三)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10元奖励费,同时享受2年奶费补助(每月2元)。休产假3个月者,发至其独生子女18周岁止。经所在单位批准,增休产假三个月的,发至其独生子女15周岁止。
办理程序:女职工休完产假,到校计生办领取《产假休假证明》表,经本单位领导及考勤员签字、盖章后,携此“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再到校计生办开具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奶费通知单,然后交至财务处办理。
(四)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依照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报销至1 8周岁止)。
办理程序:已领取《中国传媒大学儿童统筹医疗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待子女满14岁后,携带该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校计生办办理注册,医药费可报销到18周岁止。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到校医院报销时,需出示《中国传媒大学儿童统筹医疗证》,由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定和财务处与校医院的有关规定报销。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适用于生育一胎、双胎或多胎的夫妻。但无论双胞胎或多胞胎,均按生育一个子女发给奖励费。
办理程序:生育双、多胞胎的职工,携带子女出生证明和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到校计生办开具享受一胎保健费通知单,然后交由财务处办理。
(六)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本市非农业户口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上小学(或七周岁)为止,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各发给四十元婴幼儿补贴费。
办理程序:婴儿成长到6个月时,携带户口本到校计生办开具婴幼儿补贴费通知单,然后交由财务处办理。
(七)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学校予以表彰,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夫妻双方均在我校,则每人1000元)。
办理程序:本人携带区计生委批准的献出“第二个子女生育规划”奖励证明,到校计生办开具奖励费通知单,然后到财务处办理领取手续。
五、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领取。(女职工50岁退休的可在退休时一并发放)。
办理程序:携带本规定指定证件到校计生办登记,并由校计生办到人事处进行核实,然后到财务处办理。
情况说明:
1.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
3.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4.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六、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指院属部门和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发奖品或奖金。
七、凡违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者,按《条例》中有关处罚办法予以处罚。违反《条例》的单位 (指院属部门和单位) 和个人,年终一律不予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八、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自2004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九、凡遇本规定未提及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属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